• 天降猫咪砸坏车辆天窗 猫主人担责七成

  • 法律眼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姚某一系列行为足以认定其为猫咪的实际饲养人、管理人,对宠物负有法定看管、约束义务。
      近日,南江县法院审理一起特殊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只宠物猫从高空坠落砸坏车辆天窗,猫主人拒赔,法院厘清权责、依法判决双方按过错比例担责——猫主人承担70%赔偿责任,某汽车养护中心自行承担30%损失责任。
      2025年11月,市民严某将车辆送至某汽车养护中心维修。因车辆进水需晾晒零部件,该汽车养护中心工作人员擅自将车辆停放于门店前的人行道上。该路段明确设置禁止停车标识,且紧邻高层楼栋,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同年12月3日下午,一只宠物猫从高空意外坠落,直接砸中车辆天窗,造成天窗骨架变形、设备受损,无法正常使用。
      事故发生后,小区物业人员在业主群发布寻主通知,住户姚某主动认领坠楼猫咪,并将猫咪送医救治,同时主动与某汽车养护中心对接协商赔偿事宜。经专业机构定损,车辆需整体更换天窗总成,维修费用共计5000元。然而,在后续协商过程中,姚某以“猫咪为流浪猫,自己仅临时投喂,并非饲养人”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某汽车养护中心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姚某在猫咪坠楼受伤后,主动认领、送医救治,且积极与受损方协商赔偿,一系列行为足以认定其为猫咪的实际饲养人、管理人,对宠物负有法定看管、约束义务。姚某辩称其仅为临时投喂不属于饲养人的理由,与查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法律同时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责任。法院同时查明,案涉车辆停放位置为禁停人行道,某汽车养护中心明知该处禁止停车,且毗邻高层建筑、坠物风险极高,仍违规停放车辆,客观上放大了受损风险,自身存在明显过错。法院最终酌定猫主人姚某承担70%赔偿责任,某汽车养护中心自行承担30%损失责任。
      杨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贾知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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