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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借一张近30年的借条能要回2万元借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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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敬文丹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一张尘封近30年的2万元借条,背后是一起送达受阻、主体难定的民间借贷纠纷。近日,富顺县法院成功调解这起纠纷。
1997年,富顺县某厂的何大姐向周大姐借款3万元并在借条上盖章、签字,此后仅归还1万元。2005年,周大姐找到何大姐的丈夫李大哥,要求其就剩余的2万元借款出具借条。李大哥出具借条一张,但载明“此件不作为任何依据,原件作为依据”。之后,该笔借款一直未偿还,周大姐诉至法院,要求李大哥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7万余元。
案件办理首先遭遇送达难题:李大哥的户籍地在富顺县,但因其多年未归、无法联系,法院按照程序只能公告送达。但是,承办法官却十分忧心。一方面,周大姐提供的借条年代久远,借款人签名字迹模糊,无法确认究竟是不是本案的李大哥;另一方面,借条附言部分明确写了“此件不作为任何依据,原件作为依据”;再者,周大姐无法提供借款交付的凭证,若贸然采用公告送达,李大哥未到庭参加庭审,事实便难以查清,周大姐的诉求很可能会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从自由心证的角度,法官认为古稀之年的周大姐不会无故起诉。为查明案件事实,法官了解到李大哥可能居住在成都某小区后,随即驱车前往。不料,李大哥闭门不出。无奈之下,法官依法在其家门上张贴了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因无法确认李大哥是否实际收到诉讼文书,法院依法采用了公告送达。
开庭前夕,李大哥委托的代理律师联系法院,称李大哥已收到法院张贴在其门上的传票等,虽然2005年的借条确实是其出具的,但其并非本案适格当事人。开庭当日,李大哥的代理律师抗辩称,2005年的借条不是原借条,原借条系富顺县某厂于1997年盖章出具,何大姐只是作为员工签字,二人均是富顺县某厂的普通员工,案涉借款实际收取人是富顺县某厂。
如此一来,李大哥作为本案被告的主体资格确实存疑,但有一个问题始终萦绕在法官的心中:“如果何大姐、李大哥只是富顺县某厂普通员工,为什么要在借条上签字呢?”为了解开这个疑问,庭审结束后,法官立即前往市场监管部门调取涉案工厂30多年前的工商档案。该厂虽已注销多年,但档案保存较为完整。经查,该厂于1993年设立,李大哥系该厂设立时的企业负责人,其妻子何大姐系合伙人。
“这就对了!”查清关键事实后,法官秉持实质解纷理念,多次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坚持法理与情理相融,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李大哥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周大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2万元,周大姐自愿放弃主张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