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父子俩因继承房产起纠纷诉至法院,父亲突然放弃继承权

    法官识破“猫腻”紧急叫停调解

  •   本报讯(肖昕玙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近日,成都市郫都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房产继承纠纷案。这起看似普通的家事纠纷,背后竟藏着当事人不为人知的“小心思”,法官识破其中暗藏的“猫腻”,紧急叫停了调解……
      2020年10月,张女士不幸离世,名下留有一套房产。按照亲属关系,张女士的丈夫李先生,以及张女士和李先生唯一的孩子小李,都属于合法继承人。父子俩因为这套房子的继承问题闹了矛盾,小李诉至成都市郫都区法院。
      由于双方均有调解意愿,考虑到双方是至亲,法官本着化解家庭矛盾的原则,安排专业调解员先行调解。让人有些意外的是,原本僵持不下的父子俩,在调解过程中态度格外爽快,很快就商量好了分配方案——李先生当场表态,自愿放弃张女士名下房产继承权,整套房子全部交由儿子小李独自继承。随后,双方向法院申请出具调解书,打算尽快把房产继承手续办结。一切进展得太过顺利,反而让法官心生疑虑: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突然无偿放弃房产继承,是真心实意还是另有目的?该房产是否存在担保、被法院查封等情况,或是牵涉其他纠纷?
      面对法官的询问,两名当事人起初含糊其词,不愿正面回答。法官耐心宣讲法律法规,讲明隐瞒事实、虚假调解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经法官释法明理,李先生终于说出了实情。原来,这套登记在张女士名下的房产,早就因为涉诉被其他法院查封,目前已经进入资产评估阶段,马上就要被司法拍卖。李先生主动放弃继承权,并非顾及父子亲情,而是想借着遗产继承的名义,偷偷转移被查封的房产,以此逃避债务、规避法院强制执行。
      随后,承办法官当场严肃释明:已被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相关利害关系人不得以继承、权属争议等事由主张确权、私自处分,在案件执行期间,任何当事人均不得故意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查封财产,违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另外,对于非负债一方的权益保障,法院在执行拍卖后,会保留应有份额,权益人可另行主张。
      法官释明后,小李撤回了起诉。

    法 官 说 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继承权是公民的民事权利,当事人可以自行处分,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房产被依法查封后即产生限制处分的法律效力,查封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后续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防止财产被转移、隐匿,从而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案涉财产被查封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理。若房产被法院依法查封,不能擅自处分房产份额,谨防发生不良后果。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第十三条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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