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担保公司代偿购车贷款后,能否优先拍卖债务人车辆?

  •   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购车贷款逾期不还,担保公司代为偿还剩余本息后,能否直接向债务人追偿,并申请拍卖其抵押车辆优先受偿?近日,邛崃市法院审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案,判决债务人向担保公司支付代偿款项4万余元及利息,同时确认担保公司有权就债务人名下的抵押车辆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022年1月,鲁某某与某财务公司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及《汽车抵押合同》,贷款9.1万元用于购买一辆汽车,分36期等额本息还款,年利率为10.4%。同时,鲁某某将所购车辆抵押登记在某财务公司名下,作为还款担保,某担保公司出具《担保确认函》,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合同履行初期,鲁某某按期偿还了前18期贷款本息。但从第19期起,鲁某某再未按时还款,累计逾期达18期。2024年1月12日,某财务公司向某担保公司发出代偿通知书,宣布解除贷款合同,要求某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同日,某担保公司依约向贷款方代偿了剩余本金及利息4万余元。
      此后,某担保公司多次向鲁某某催收未果,遂于今年3月诉至邛崃市法院,请求判令鲁某某偿还代偿款项及逾期利息,并请求确认对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鲁某某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某担保公司与鲁某某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鲁某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某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鲁某某追偿,并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关于优先受偿权问题,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八条。该条明确规定:同一债权既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主张行使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鲁某某以自有车辆为贷款设立了抵押担保,某担保公司代偿后,依法取得了原债权人某财务公司对鲁某某享有的抵押权。因此,某担保公司有权就该车辆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关于利息,因鲁某某长期占用代偿资金,确实造成某担保公司资金占用损失,法院支持担保公司关于利息的主张,但起算时间调整为代偿次日即2024年1月13日。
      最终,法院判决鲁某某向某担保公司支付代偿款项4万余元及利息;若鲁某某不履行上述债务,某担保公司有权就其名下的车辆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法 官 说 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担保人承担责任后能否“继承”原债权人的担保物权。民法典相关规定赋予保证人追偿权的同时,明确其“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这一规定被称为“法定代位权”。本案中,某担保公司帮债务人还了钱,就相当于买下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全部权利,包括抵押物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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