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执行人用母亲账户隐匿回款 获刑 1 年
-
本报讯(向英菊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近日,崇州市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执行人周某为逃避履行31万元欠款还款义务,指使债务人将超百万元回款转入其母亲账户,变相隐匿、转移可供执行财产,最终因拒执罪获刑1年。
2019年1月,崇州市法院就丁某诉周某欠款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周某向丁某归还31万元欠款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判决生效后,周某未按期履行,丁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9月,法院因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确定该案执行标的尚有31万元无法执行。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法院根据举报线索发现被执行人周某有逃避执行的行为,遂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经查,周某为逃避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义务,要求其债务人金某将货款、欠款直接转入其母亲李某名下账户。2019年8月至2020年期间,金某按照周某指示,安排人员分3次将合计102.5万元汇入李某账户。后周某将上述款项用于投资经营登记于其女儿周某露名下的汽车配件加工厂及个人消费等支出。
2025年5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周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在法院判决其承担金钱返还义务的判决生效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法院裁判的权威和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法院宣判后,周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裁定维持原判。
法 官 说 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能力执行”不仅指名下存款,还包含本人、本人实际控制公司的全部财产、应收货款、债权收益等可支配资产。“拒不执行”不只是公然对抗,也指通过换壳经营、虚假合同、体外循环收款、隐秘转账等变相规避执行的行为,均属于拒执范畴。
本案中,被执行人周某要求债务人将上百万元款项转入近亲属账户,试图通过隐匿、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执行,最终从民事失信升级为刑事犯罪,受到法律严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