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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好处当“背债人” 这种快钱赚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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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崔志学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俞阳)“不用自己出首付,不用还月供,只要用你的名义买辆车,转头就能拿几万元。”听到这样的“好事”,有人心动了,但也因此站上了被告席。近日,德阳市旌阳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贷款诈骗案,为了拿好处充当“背债人”的范某成了贷款诈骗罪的共犯。鉴于此类案件在乡镇较为高发,旌阳区检察院联合旌阳区法院,在旌阳区双东镇美女庙法治院落巡回法庭开展公开庭审。
2022年3月,张某、龚某找到范某,请范某帮忙去贷款买车,并承诺给好处费。范某动心了,成为了张某、龚某“背债人”。后续,张某又找到郑某、王某进行出资,为购车行为垫付首付款、保险、购置税等费用。在郑某和王某的资金支持下,该犯罪团伙通过虚构贷款用途、伪造资质材料等手段,最终促使范某以个人名义办理了14.5万元购车贷款,顺利提走一辆新车。车子到手后,范某配合张某等人将车辆迅速转卖销赃,所得款项被5人瓜分。
该犯罪团伙以上行为,给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而他们骗取的贷款本质上也是其他普通群众的存款,严重危害了金融机构的财产安全和普通群众的存款安全。
庭审中,公诉人认为,范某虽然被称为“背债人”,但在整个犯罪链条中,他是向金融机构发起贷款申请的名义主体,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还配合他人骗取贷款,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贷款诈骗罪的直接实行犯,即使只分得部分赃款,范某也必须对整个14.5万元的贷款诈骗数额承担刑事责任。张某、龚某、郑某、王某等人虽然没有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贷款,但他们为犯罪提供了关键帮助——张某串联“背债人”及出资人共谋骗取贷款,龚某负责寻找“工具人”牵线搭桥,郑某、王某提供资金,根据刑法规定,他们与范某构成共同犯罪。庭审结束后,旌阳区法院将择期对该案进行宣判。
检察官说法
范某等人以类似“空手套白狼”的操作,给金融机构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不仅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更是对个人征信体系和社会诚信底线造成严重冲击。天上不会掉馅饼,任何看似“完美”的赚钱机会,背后往往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珍惜个人信用,勿当“工具人”,只要参与到犯罪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