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5岁少年骑共享电动自行车肇事后逃逸

    法院:未满16周岁违规骑行,家长担全责

  •   昨(1)日,记者从广安市广安区法院获悉,一起因未成年人违规骑行共享电动自行车引发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审结。15岁少年陈某在骑行共享电动自行车时因操作不当发生事故,逃逸后被交警部门认定全责。保险公司依法拒赔,陈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需承担伤者李某13万余元的损失赔偿。

    少年肇事逃逸
    伤者要求赔偿13万余元
      陈某违反法律规定,骑行共享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因骑行操作不当,与李某驾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人身受损。事故发生后,陈某非但没有停车处理,反而直接骑着肇事车辆离开现场,逃避责任。
      交警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取证,依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陈某存在未满16周岁违规骑行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两项违法行为,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因事故造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多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李某将陈某及其父母、共享单车主运营公司、单车投保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各方承担赔偿责任。

    监护人担全责
    单车公司与保险公司无责
      广安市广安区法院审理查明,依法判决,陈某事发时年仅15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违规骑行、肇事逃逸的行为构成侵权。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陈某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需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
      涉案共享单车运行公司已尽到合理提示义务,在用户扫码骑行环节,明确提示并告知用户需年满16周岁方可骑行电动自行车,且提供的共享电动自行车经核查无质量问题,公司对事故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成立。案涉保险合同明确约定,未满16周岁使用电助力车发生意外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该免责条款在投保时,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亦盖章确认;同时,该约定基于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实际骑行人陈某与被保险人并非同一人,因此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杨秀华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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