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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骑电动车载人与重型货车相撞 咋判?
法院:货车撞人担主责 两名学生亦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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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未成年人结伴骑行电动自行车、违规载人出行的现象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给多个家庭带来伤痛。广安市广安区法院近日连续审理两起类似案件,通过责任划分,明确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绝对禁止骑行电动自行车,乘车人也需主动拒绝违规搭乘,切勿因一时便利忽视生命安全。
同时,法院呼吁家长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加强对孩子的交通安全教育与日常监管,学校也要强化交通安全普法宣传,从源头防范涉中小学生交通事故发生,守护每一名青少年平安健康成长。
近日,广安市广安区法院审理了刘某诉李某、某环卫公司、某保险公司、张某及其父母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聚焦未成年人违规骑行电动自行车载人引发的交通事故,明确各方责任划分,具有极强的现实警示意义。
中学生骑电动车搭载同学
遭遇车祸双双受伤
李某系某环卫公司工作人员,在驾驶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行驶途中,与15岁中学生张某驾驶的标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
事发时,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违规搭乘了14岁的刘某,二人系同学室友关系。该起交通事故直接造成张某、刘某均不同程度受伤。事故发生后,广安市公安局交管部门第一时间开展现场勘查与事故调查,依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李某驾驶机动车未谨慎通行,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15岁的张某未达法定年龄骑行电动自行车且违规载人,负事故次要责任;搭乘人刘某无事故责任。
刘某因伤情产生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某将驾驶人李某、李某所属环卫公司、车辆投保保险公司,以及张某及其父母一并诉至广安区法院,要求各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货车撞人承担80%责任
载人学生承担次责
广安区法院审理查明,刘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其合法的赔偿诉求依法应得到支持。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在本案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及划分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
法院结合案件事实、相关法律规定及各方过错程度,对赔偿责任作出明确划分:李某驾驶机动车引发事故,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李某系环卫公司员工,且事故发生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该赔偿责任依法由某环卫公司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15岁的张某系未成年人,未达法定骑行年龄且违规载人,存在明显过错,由其父母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刘某与张某系同学,本次搭乘属于好意搭乘,且刘某已满14周岁,明知张某未满16周岁不得骑行电动自行车、更不能载人,仍选择搭乘,自身存在一定过错。综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刘某自行承担张某应负20%责任中的5%,即张某父母最终承担保险责任范围外15%的赔偿责任,刘某自担5%。
此外,案涉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保险赔付不足及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部分,再由环卫公司、张某父母、刘某按照上述责任比例分别承担。
法官说法
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明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的规定,同时违反了《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六)项“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12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的要求,其违规骑行、载人行为是引发事故的次要原因。本案中的刘某虽然已满12周岁,依法也不应乘坐电动自行车,其忽视安全规则的行为,最终也需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杨秀英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