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债权转让通知书

  • 致债务人:赵威、成都市康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30日,债权人简平与受让人马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债权人简平与你方关于邛崃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2016)川0183民初2800号《民事调解书》及(2016)川0183执1820号执行案件所享有的债权及其他权利,暂计借款金额140万元(大写:壹佰肆拾万元整)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具体金额以法院执行案件确定),依法转让给受让方马陶(身份证号: 510130197011166790)。
      债权人简平作为上述债权的转让方、以及马陶作为上述债权受让方,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此要求债务人赵威、成都市康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按照邛崃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2016)川0183民初2800号《民事调解书》及(2016)川0183执1820号执行案件所确定的义务,向受让方马陶履行上述债务的清偿义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简平
      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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