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   武综执(城管)履催〔2024〕第01441号四川鑫泰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5年2月26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武综执(城管)罚字〔2024〕第01441号),并于2025年4月17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加处罚款决定书》(文号:武综执(城管)加罚〔2024〕第0144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缴纳罚款478980元(大写:肆拾柒万捌仟玖佰捌拾元)。2.缴纳加处罚款478980元(大写:肆拾柒万捌仟玖佰捌拾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5日内到成都市武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王德亮 电话:028-87322178地 址:成都市武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吉福南路9号)
      成都市武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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