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工工亡时,公司已欠缴半年工伤保险费 公司补缴后,职工还能享受保险待遇吗?
-
法律眼
工伤保险不是“事后补救”的保险。用人单位切勿心存侥幸,把欠缴、缓缴当作“缓兵之计”。一旦在欠费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不仅职工权益受损,用人单位自身也将面临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按时足额缴费,才是对企业、职工最实在的保障。
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近日,自贡市自流井区法院审结一起因欠缴工伤保险费引发的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行政案件。四川某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锅炉公司)职工景某工亡时,公司已欠缴其半年工伤保险费,事故发生后,虽然该公司补缴了费用,但法院依法认定:补缴不能视为已依法履行缴费义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属于“新发生的费用”,应由用人单位自行支付。
原告某锅炉公司系合法经营的企业主体,长期为景某正常参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2025年9月9日,景某在工作中遭遇事故死亡。2025年10月29日,某区社保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视同工伤。
据四川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显示,景某2025年1月至3月的工伤保险费用到账日期为2025年8月3日,2025年4月至9月的工伤保险费用到账日期为2025年10月30日。某区税务局出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也显示,某锅炉公司在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时,社保缴费仅缴纳至2025年3月,2025年10月30日才为景某补缴2025年4月至9月的工伤保险费。
此后,某锅炉公司向被告某区社保局提交景某的工伤待遇申请,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工伤供养亲属抚恤金。2026年1月20日,某区社保局出具《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核定景某工亡待遇实际支付金额为0元。某锅炉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通知单,并判令某区社保局对工亡待遇申请予以审核支付。
自贡市自流井区法院审理认为,结合某锅炉公司自行调取的税收完税证明及四川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显示可以认定,景某2025年4月至9月的工伤保险费用到账日期为2025年10月30日,某锅炉公司在2025年9月缴费周期届满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导致景某的工伤保险费用未能在缴费周期内到账。据此,某区社保局依据系统数据认定景某系于公司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亡,并无不当。
法院指出,某锅炉公司在事故发生时已欠缴景某半年工伤保险费,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缓缴的法定事由,也未在事故发生当月的缴费周期内补缴,依照法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某区社保局已依法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并非上述文件列举的“新发生的费用”,故某区社保局核定景某工亡待遇为0元并无不当。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某锅炉公司的诉讼请求。
漆杏梅 汤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郭建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