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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搬运班组代班长找人接送工人领薪,途中发生车祸致人受伤谁担责?
法院:以承揽之名行用工之实,用人单位承担替代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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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眼
用工主体的管理责任,不能简单通过冠以“承揽”名义予以转嫁。各类市场主体应当规范内部用工管理,厘清用工边界,防范隐性用工法律风险,依法保障劳务提供者的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
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规避用工责任,将人员管理、工资发放等工作交由班组长负责,以承揽合作关系为名试图割裂与一线劳动者用工关联的现象屡屡发生。这种形式上的“承揽合作”能否改变实质用工关系?近日,宜宾市翠屏区法院、宜宾中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通过实质审查穿透“承揽关系”表象,明确工人领取工资途中的接送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延伸,最终判决用人单位承担替代赔偿责任,为同类隐性用工、承揽纠纷裁判提供指引。
事件起因
找人接送工人领薪途中发生车祸
2023年8月起,伍某某受宜宾某粮油公司雇请从事搬运工作。该公司指定钟某某为搬运班组代班长,负责班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班组工人出勤统计、传达用工安排、工资发放等事务。宜宾某粮油公司按每日100元的标准按月向钟某某发放代班管理报酬,并将整个搬运班组的劳务费用统一转账支付至钟某某的账户,再由钟某某逐一发放给班组工人。
2024年1月9日,宜宾某粮油公司照常将当期班组搬运费转账给钟某某。次日,钟某某通知伍某某等多名搬运工人前往其住处领取工资。为方便工人往返、高效完成薪资发放工作,钟某某联系邱某某驾驶摩托车,接送工人前往领薪地点。
接送工人途中,因摩托车驾驶人邱某某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车的伍某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依法认定邱某某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各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伍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邱某某、钟某某及宜宾某粮油公司一并诉至宜宾市翠屏区法院,请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09145.8元。
各方抗辩
谁来承担本次交通事故侵权责任?
庭审过程中,三被告分别从“受安排执行事务”“按授权履责、无获利”“承揽关系无用工责任”三个维度提出免责抗辩,导致本案责任主体认定出现争议,也成为法院重点审查、实质穿透审理的核心焦点。
邱某某抗辩称其并非自主承接载客业务,系钟某某安排执行事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相应责任应由宜宾某粮油公司承担。
钟某某抗辩称其未从中获利,仅按照宜宾某粮油公司授权履行日常管理、工资代发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宜宾某粮油公司提出的免责抗辩,则是本案最大争议根源。该公司主张,钟某某并非该公司工作人员,双方为承揽合同关系。该公司辩称,其已将搬运班组劳务、人员管理、工资结算等整体事务交由钟某某承揽完成,相关用工风险应由承揽人钟某某自行承担;该公司与伤者伍某某无直接用工关联,无需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穿透“承揽关系”表象 厘清实质用工关系
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结合案件证据、用工模式及法律规定,严格区分承揽关系与内部管理关系的核心边界,厘清各方法律关系。
钟某某与宜宾某粮油公司并非承揽关系,系职务授权管理关系。钟某某受该公司指派行使班组管理、工资发放等管理职权,该公司按月固定向钟某某支付代班报酬。因此,钟某某对班组人员的管理来源于公司授权,并非独立承揽、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宜宾某粮油公司虽主张与钟某某为承揽关系,但未能举证证明双方约定由钟某某独立交付工作成果、自主安排生产、自行承担经营风险等承揽关系核心要件。据此认定,钟某某本质是宜宾某粮油公司工作人员,而非其主张的承揽合作关系。
伍某某与宜宾某粮油公司存在实质用工关系。伍某某长期为该公司提供搬运劳务,从事该公司主营业务配套工作,劳务成果直接归属于该公司,双方形成实质用工关系。该公司通过钟某某代发工资、代管班组,仅为内部薪资发放与管理的流程简化,不能阻断其与一线工人的用工权责关联。
案涉接送工人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的合理延伸。钟某某安排邱某某驾驶摩托车接送工人领薪,并非个人私人事务。该行为是其为完成宜宾某粮油公司交办的工资发放任务所实施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过程中的合理延伸,依法应当认定为履职行为。
宜宾市翠屏区法院综合核算伍某某合理损失,结合各方过错及法律关系,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宜宾某粮油公司赔偿伍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85000元;驳回伍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宜宾某粮油公司不服判决结果,向宜宾中院提起上诉。宜宾中院审理查明,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准确,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以案释法
破除“虚假承揽”用工避责乱象
本案是典型的企业利用班组包装承揽关系、规避用工侵权责任的代表性案例。两级法院的判决,明确否定企业“以承揽之名、行用工之实”的避责套路,杜绝企业通过拆分管理权限、转嫁薪资发放义务,剥离自身法定用工责任,有力保障了一线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承办法官表示,实践中,不少用工主体为规避用工责任,将班组管理人员包装为承揽人,仅以口头约定或者简易协议主张承揽关系,但实质持续赋予管理人考勤、派工、发薪等管理权限,并按月固定支付管理报酬。认定此类行为法律关系,不能仅看当事人外在约定名称,应当坚持实质审查标准,结合报酬支付方式、管理权限来源、工作自主性、风险承担方式综合判断。
承办法官指出,本案中,钟某某的代班长身份、管理职权均来源于宜宾某粮油公司指派,报酬按月固定发放,并非以一次性交付特定工作成果获取对价,双方实质构成用工关系。发放工资属于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钟某某安排人员接送工人领工资,是为完成工资发放任务的配套安排,属于职务行为的合理延伸。邱某某受钟某某指派从事该接送事务,属于执行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由此致人损害,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应当由用人单位宜宾某粮油公司承担替代侵权责任。
何春华 彭屏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