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汉警方就“网约车被围堵事件”发布通报:1人被治安处罚,3人被批评教育
律师:批评教育绝非毫无法律意义的“无事发生”
-
法律眼
按压气门芯、拍打后视镜、在车身上放置杂物三类行为模式不同,侵害的法益也各有侧重,将指向完全不同的构成要件与救济路径。
公安机关出具的批评教育记录,本质是对行为事实与违法性的官方认定,在后续可能的民事诉讼中具备重要的证据价值。
对网约车司机而言,车辆是核心生产经营工具,在路口滞留期间无法接单产生的停运损失,是客观存在的财产损害,这部分权益在民事法律框架内具备明确的救济路径。
10月31日17时许,58岁的网约车司机高某某驾车行至武汉市扬子街与胜利街交会路口时,因该路段人流量大,车辆滞留路中。其间,有过往行人按压车辆右后轮气门芯、手拍后视镜、在车身放置杂物。11月2日,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就此事发布通报称,经勘查调查,车身没有受损;公安机关已对涉事的周某某(男,29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对邹某某、张某某、樊某某予以批评教育。
针对这起发生在闹市的纠纷,公安机关对涉事人员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批评教育究竟有怎样的法律效力?网约车司机高某某的营运损失能否主张?针对这些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成都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委员宇龙和四川超环律师事务所律师叶进。
三类行为本身存在明确的危害梯度
叶进分析认为,按压气门芯、拍打后视镜、在车身放置杂物三类行为模式不同,侵害的法益也各有侧重,在“车身未受损”的前提下,适用故意损毁财物、寻衅滋事或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条款,将指向完全不同的构成要件与救济路径。
从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定构成来看,故意损毁财物以公私财物出现物理损坏、价值贬损为核心要件。本案中,警方已明确车身无受损的勘查结论,若以此类条款定性,显然缺乏损害结果的事实支撑。相比之下,寻衅滋事条款中“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规制逻辑,更侧重行为的无端滋扰属性与对公共秩序的妨害,并不以实际财产损失为唯一判定标准;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条款,则可直接覆盖人流密集路口围堵车辆、妨害车辆正常通行的行为特征。
三类行为本身存在明确的危害梯度:按压车辆气门芯直接关乎行驶安全,主观恶意与潜在风险最高;单纯拍打后视镜、放置杂物的情节相对较轻,对车辆与通行的妨害程度有限。警方对1人处罚、3人批评教育的裁量结果,恰好对应了行为危害程度的差异,本次治安处罚更可能以寻衅滋事或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法律落点。这种定性差异并非文字层面的区分:若以损毁财物定性,核心是财产损害是否实际发生;若以寻衅滋事定性,争议焦点则转向行为是否具备无端滋扰、妨害公共秩序的属性,二者的举证方向与抗辩空间截然不同。
公安机关批评教育的法律效力如何?
警方通报中,除了周某某受到治安处罚之外,涉事的邹某某、张某某、樊某某3人受到批评教育。这催生出两种普遍的认知偏差:一部分公众认为,批评教育等同于“不了了之”,是无足轻重的口头提醒;也有观点担心此类处理会留下“案底”,影响个人后续权益。叶进表示,事实上,批评教育有其清晰的法律边界,既不属于正式行政处罚,也绝非毫无法律意义的“无事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件等才属于法定行政处罚种类,批评教育是公安机关针对情节轻微违法行为采取的柔性执法措施,不具备惩戒性,不会计入个人违法犯罪记录,当事人也无法针对批评教育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宇龙表示,公安机关出具的批评教育记录,本质是对行为事实与违法性的官方认定,在后续可能的民事诉讼中具备重要的证据价值。一旦网约车司机就自身损失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这份记录可以直接证明行为人实施了妨害行为、存在主观过错,无需权利人再就行为本身承担举证责任;同时,警方调查固定的行为人身份与行为细节,也为民事诉讼中确定责任主体提供了关键依据。
批评教育是执法宽严相济原则的具体体现——对情节轻微者免予处罚,体现执法的温度与谦抑;同时以官方认定固定事实,为民事权利救济留存通道,实现了执法尺度与权利保障的平衡。
网约车司机停运损失如何主张赔偿?
叶进表示,警方通报中关于“车身没有受损”的勘查结论,很容易让人误以为司机不存在实质损失。但对网约车司机而言,车辆是核心生产经营工具,在路口滞留期间无法接单产生的停运损失,是客观存在的财产损害,这部分权益在民事法律框架内具备明确的救济路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侵害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相关司法解释中,也进一步明确,依法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权利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本案虽不属于交通事故,但侵权责任的底层逻辑一致:行为人因过错导致营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就应当对停运期间的合理收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维权实际层面,停运损失的主张仍存在多重现实难点。损失数额的举证是首要环节,司机需提供平台流水、历史日均营收记录等证据,结合车辆实际滞留时长核算预期收入损失,而非笼统主张全天营收。多人侵权的责任划分同样是核心问题,多名行为人分别实施不同行为共同造成车辆滞留的后果,法院通常会根据各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对损害结果的作用大小划分赔偿比例,受到治安处罚的行为人,一般会承担相对更高的责任比例。
值得注意的是,单次事件造成的停运损失往往数额有限,诉讼时间与经济成本的权衡,是很多从业者最终放弃维权的现实原因。但法律层面的救济通道始终存在,而警方的调查结论与处理文书,正是从业者主张权利时最有力的基础证据。
“我更在意那条‘没有封’的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不仅是防御权,也对相关部门设定了积极保护义务,这项义务不等于要求相关部门为所有意外兜底,但风险可预见性越高,应当采取合理防护措施的标准就越高。明知可能有大量人群聚集,当地却未落实封路、疏导等管控举措,是否存在保护义务履行不足值得审视。事后处罚是维护公共秩序的事后处置,而这一追问关注的是事前风险防控层面的履职,相关法理已经成熟,但制度落地仍有完善空间,法治不该因节日或活动而缺位。”宇龙说。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王一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