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驾驶员和管理方各承担50%责任

    车辆与升降防撞桩发生碰撞

  •   本报讯(杨志立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随着校园、小区、机关单位、园区出入口升降防撞桩的广泛使用,安防保障不断升级的同时,因操作不当、强行通行、观察疏忽引发的车辆碰撞纠纷也时有发生。近日,崇州市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误操作升降防撞桩引发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用真实案例为大家敲响安全警钟。
      刘某驾车进入某学校时,车辆与升降防撞桩发生碰撞,产生车辆维修费用2万余元,由某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赔付。随后,某保险公司以代位求偿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结合监控视频与当事人陈述查明:驾驶员匆忙抢行,未确认安全即通行;某学校安保人员操作不当,未等车辆完全通过便升起升降防撞桩。事故系两人共同导致,双方过错相当。最终,法院判决升降防撞桩管理方承担50%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某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法 官 说 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这起典型案例提醒大家,升降防撞桩是安全屏障,但并非“无风险设施”,行人误撞、驾驶员抢行、管理人员误操作等,都会带来安全风险,甚至造成人身和财产安全损失。根据民法典、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小区物业公司、社区居委会、商铺业主、单位管理部门、市政管理主体,作为升降防撞桩所有人、管理人,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如因管理缺位、设施故障、警示不清、维护不及时、操作不当,引发行人摔倒、车辆剐蹭碰撞、人员受伤等事故,管理方未尽到管理、维护、警示义务的,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行人故意攀爬、追逐打闹、不留意路况摔倒,车主违规闯桩、强行碰撞、违规驶入禁行区域,造成自身受伤、车辆损坏的,损失将由自己全部承担,无权要求管理方赔偿,由此造成设施损坏、第三方损失的,还要赔偿他人、管理方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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