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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学历提供心理咨询 退一赔三
法院:虚构专业背景行为构成欺诈,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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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谎称自己是知名大学应用心理学专业毕业,还伪造学历证书,一名心理咨询师被诉至法院……近日,彭州市法院依法审理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认定该心理咨询师的行为构成欺诈,依法判决其退还服务费18300元,并赔偿损失54900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成都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周某夫妇欲为女儿寻求专业心理咨询服务,2024年3月,他们通过贵州某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结识心理咨询师雷某。雷某自称毕业于国内某知名大学应用心理学专业,持有二级心理咨询师证书,从业经验丰富。出于对其专业背景的信任,周某夫妇自当月起,以每小时600元至1500元不等的标准,累计支付心理咨询服务费18300元。
在接受心理咨询服务期间,周某夫妇认为女儿状态未见改善,便对雷某的专业能力产生怀疑,于是多次向贵州某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核实雷某学历,均得到肯定答复。2024年11月起,雷某从该公司离职后,便以个人名义继续为周某夫妇的女儿及其他人提供心理咨询服务,且收费标准明显高于贵州某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的标准。
2025年1月,周某夫妇的女儿因病情加重入院治疗。在周某夫妇的强烈要求下,雷某向二人出示了“学历证书”。然而,周某夫妇经核查发现,雷某实际学历为该大学电子商务专业(网络教育),并非其宣称的应用心理学专业,雷某出示的相关学历证书竟为其自行伪造。周某夫妇遂于2025年9月诉至彭州市法院。
周某夫妇认为,雷某虚构学历、隐瞒真实背景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请求法院判令雷某退还服务费18300元、按服务费三倍支付惩罚性赔偿54900元,并赔偿医疗损失5825.49元。雷某辩称,自己持有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颁发的二级心理咨询师证书,具备成熟稳定的咨询技能等相应专业能力,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审理认为,雷某虽取得了二级心理咨询师的职业认定,但其作为心理咨询从业者,明知某知名大学应用心理学专业在行业内处于顶尖水平,仍故意伪造学历信息对外宣传,致使周某夫妇基于错误认知选择其服务,该行为已构成欺诈。雷某在以个人名义为周某夫妇的女儿等多人提供心理咨询服务时,以高于原公司的标准收取服务费,其行为明显具有营利性质,雷某的行为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约束。关于周某夫妇主张的医疗损失,由于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述费用与心理咨询服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 官 说 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心理咨询属于高度专业的服务行业,消费者难以直观评判服务质量,因此,从业者的学历、资质、从业履历等因素,往往成为消费者选择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本案中,雷某利用周某夫妇对专业资质高度信赖的心理,刻意虚构名校专业学历,夸大自身从业能力,不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服务市场秩序,还耽误了女孩的心理干预时机。广大消费者选择心理咨询、教育培训等专业服务时,务必仔细核验从业者资质、背景信息,留存聊天记录、付费凭证、资质证明材料等,不幸遭遇侵权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各类服务行业从业者应当恪守法律与道德准则,坚守诚信底线,依法合规经营,弄虚作假、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