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涂料公司匆忙退租 逃避履行环保义务

    法院:企业环境法律责任不因租赁合同终止而消灭

  •   本报讯(李飞 余珂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某涂料公司租赁厂房从事涂料生产,在监管之下匆忙退租后,无视土壤污染防治义务,甚至在诉讼期间恶意注销公司企图“金蝉脱壳”……近日,崇州市法院审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与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交叉案件。
      2017年4月,宋某将一处厂房出租给某涂料公司,用于工业涂料生产。2023年6月,政府将涂料制造企业纳入监管清单,要求某涂料公司租用的地块应限期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结论须证明土壤污染物或地下水特征因子均未超过风险管控标准,方能移出环保监管清单。获知该消息后,某涂料公司向宋某发出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并在未履行土壤检测义务的情况下匆忙退租。由于未按时完成土壤调查,案涉地块无法移出环保监管清单,后续利用受到严重影响,宋某只能自行垫付高额费用,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土壤取样检测和风险评估。为挽回损失,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涂料公司赔偿违约损失。
      某涂料公司的股东巫某等人明知公司已涉诉且债务未了,仍向登记机关出具虚假的清算报告和“无债权债务”承诺,通过简易程序将公司注销。宋某得知后,遂向法院申请将案件被告变更为股东巫某等人,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巫某等人辩称,某涂料公司已经注销,法人主体消灭,相应责任也应随之免除。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的规定,某涂料公司作为从事涂料生产的企业,属于法律规定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某涂料公司租用案涉厂房从事涂料生产多年,属于潜在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条“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的规定,负有对租赁地块土壤污染防治及风险评估的法定监测义务。某涂料公司退租时,理应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履行土壤检测义务。现因其未履行该义务,导致宋某自行垫付了土壤取样检测和风险评估费用,相应损失理应由其承担。巫某等股东明知某涂料公司存在未了结的诉讼债务,仍以虚假材料骗取简易注销登记,属于恶意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宋某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某涂料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巫某等股东向宋某支付其先行垫付的土壤取样检测与风险评估等费用。

    法 官 说 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土壤污染防治法确立了“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企业环境法律责任不因租赁合同终止而消灭。从事涂料生产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无论是否搬迁或退租,都必须依法履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修复义务,只有给土地一个“清白”,企业的环保责任才算真正画上句号。简易注销本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便利举措,但决不允许成为恶意逃废债务的工具。股东在注销公司时应当诚实守信,对未结债务依法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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