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跷跷板“咬”伤幼童手指“主人”补偿6万元

  •   本报讯(张渝 杨珺茹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张磊)游乐场的跷跷板,本该是孩子们的快乐源泉,可如果它“咬”了人,谁来负责?近日,万源市法院高效办结一起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受伤的案件,给出了温情答案。
      8岁的冯某某在万源市某广场玩耍时被跷跷板吸引,因好奇将右手中指伸进跷跷板连接处损坏的螺丝孔内,不慎造成手指末节不全离断伤。
      意外发生后,冯某某被紧急送往万源市某医院救治,因伤情较重又转至重庆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后续还需进行假指安装,将产生医疗费、康复费等系列费用,这让孩子的家长既心疼又焦急。
      为维护孩子合法权益,冯某某的监护人以相关行政单位未尽到公共设施管理维护及安全监管义务为由,向万源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方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万元。
      案件受理后,万源市法院为冯某某开通诉讼“绿色通道”,简化立案流程,优先推进办理。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为高效化解矛盾、减少当事人诉累,法院当即启动多元化解纠纷调解机制,将案件委派至驻院调解组织开展专业调解。
      承办法官与调解员秉持法理情相融的理念,一方面向被告单位释明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相关法律规定,明晰责任边界,引导责任单位主动担当社会责任;另一方面耐心安抚监护人的焦急情绪,客观梳理损失明细,推动各方理性协商、换位思考。
      经过多轮耐心沟通协调,被告单位自愿共同向冯某某补偿6万元。冯某某的监护人对这一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法 官 提 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商场、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当对场所内的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修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若因设施损坏、管理疏漏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日常安全教育和看护,引导孩子远离危险设施、规范玩耍行为,避免意外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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