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路边停车 300 余次欠费上万元

    天府新区法院判决王先生支付停车费



  • 路边的收费停车位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曹晋敏摄

      “反正没人催,下次再缴费吧。”很多车主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在路边的划线车位停车后,发现雨刮器上夹了张缴停车费的小纸条,但是也没人催着缴费,于是就选择置之不理。成都的王先生也是这么想的,只不过,他的“下次再缴”,一拖就是两年。
      王先生两年里在路边停车300余次,欠了1万余元停车费未缴。最后,他被某停车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天府新区法院审结该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王先生支付停车费1万余元。

    “下次再缴”成不缴车主路边停车300余次,欠费1万余元
      2024年至2025年期间,王先生名下的车辆在某停车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内的停车泊位累计停放300余次,停放点位为成都市高升桥、金沙路、花照壁、沙湾路、猛追湾街、星辉中路等地,停车时长为数十分钟至90个小时不等,其中多为3小时至10小时。
      按照成都市行政机关核准的机动车路边停车收费标准计算,王先生单次停车产生费用为2元至70元不等,其中大部分为20元至50元,累计产生停车费1万余元。
      某停车管理公司提供的缴费渠道包括现场扫码、微信小程序等,均可实时查询欠费记录并在线支付,王先生未曾主动缴纳任何停车费用。某停车管理公司遂将王先生诉至天府新区法院,要求王先生支付停车费。

    催告缴费并非收费前提停车管理公司收费合法合规
      法院审理认为,停车管理公司有权收费,案涉停车泊位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管部门)依据《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规划设置的收费停车泊位,属于依法设立的公共停车资源。交管部门与某停车管理公司签订了经营合同,经授权在划定路段开展收费经营活动。
      停车管理公司与王先生构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王先生将车辆停放于收费停车泊位,即接受了某停车管理公司提供的停车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停车管理公司已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包括普遍告知,即停车路段设有统一收费公示牌,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时段等信息;环境提示,即停车泊位划线清晰,明确该区域为收费管理场所;具体告知,即每次停车,值守人员均将缴费凭证放置于车辆挡风玻璃处,这符合停车行业的一般操作惯例与社会一般经验法则。
      承办法官表示,催告缴费并非收费前提,部分车主“反正没人催,就不缴费”的想法并不正确。某停车管理公司提供的缴费渠道均可实时查询欠费记录并在线支付。费用随停车次数自然累积,并非因未“催告”而扩大。王先生在300余次停车中从未主动缴费,亦未通过上述渠道核实欠费情况,有违诚实信用。
      综上,法院判决王先生支付停车费1万余元。

    路边停车应守法四个误区不要踩
      该案承办法官特别说明,车主在路边停车时应注意,以下四个误区不要踩。
      误区一:路边是公共资源,凭什么收费?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政府规划设置,实行有偿使用、价格调节,目的是提高周转率、缓解停车难。经授权的经营主体依法收费,于法有据。
      误区二:没人告知,怎么知道要交钱?“没人催缴”不等于“没有告知”。法院经审查认定,某停车管理公司在停车位路段设立了收费公示牌、并在停车泊位划置清晰白线,缴费凭证夹在雨刮器上,均为法律认可的告知方式。驾驶人取车时看到凭证,即应知晓费用已产生。
      误区三:停了几百次,从没人催,以为不用交。催告不是缴费的前提,自觉才是底线。每次停车都是一次独立的合同履行,缴费义务在驶离时即已产生。停车场已提供凭证扫码、微信小程序等多渠道供车主查询欠费、在线缴费,但王先生300余次停车中从未主动缴费,却以“没人催”为由抗辩,等于将自己应尽的注意义务转嫁至经营方,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误区四:就停一会儿,费用太高不公平。路边停车收费标准由政府定价,经法定程序公布,具有普遍约束力。按次、按时、累进计费的目的,是通过价格杠杆提高车位周转率,避免少数车辆长期占用公共资源。本案中,王先生累计停车300余次,费用随次数自然累积至1万余元,平均每次约30元至50元,与其在核心区域长时间停放的实际情况相符。

    法 官 提 醒
      该案承办法官提醒停车服务机构,应依法依规经营。公示标识要醒目,公示牌应设在显著位置,停车泊位线应清晰规范。告知方式要到位,打印缴费凭证并放置于挡风玻璃显眼处,并留存相应证据。停车记录要完整,停车记录应附现场照片,确保每笔有据可查。不得违规收费,未取得授权、未按规定公示、未按标准收费,均属违规,车主有权拒绝支付并向主管部门投诉,经营方因此被行政处罚或在诉讼中败诉的,需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此外,承办法官建议车主,依约主动缴费,既是避免纠纷缠身,也是维护城市停车秩序。如对收费有疑问,可现场拍照留存,拨打公示牌上的监督电话或向12345热线反映。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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