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省成本毁林占地 一公司和总经理双双被追刑责

  •   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唐万贵)守护林地资源、呵护生态环境,是企业与公民的法定义务。然而,个别企业为追逐短期利益,不惜以身试法、毁林占地,最终付出沉重代价。近日,盐边县某公司为节省生产成本,擅自超出审批范围非法占用林地、毁坏植被,最终,该公司及公司总经理均因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10月,盐边县某公司为建设钒钛原料循环再利用储料场,依法向林业部门申请办理了3.4229公顷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这本是一次合规合法的项目建设,却因企业一味追求低成本,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2023年5月至9月,项目施工期间,因覆土材料不足,该公司总经理左某付在明知超出许可范围占用林地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为压缩成本、赶工期,擅自指使工作人员、调集施工车辆,在储料场东北方向毗邻林地内非法取土,用于项目覆土作业,导致大片林地遭到损毁。
      经四川楠山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公司实际占用林地总面积达3.8753公顷(58.13亩)。其中,1.0090公顷林地已完成植被恢复,未改变林地用途;剩余2.8663公顷(42.99亩)林地植被被严重毁坏,林业生产条件遭到根本性破坏,生态功能受损严重。
      盐边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盐边县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左某付身为盐边县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策、指挥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亦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盐边县某公司积极整改,对部分受损林地进行生态修复,并主动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全力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左某付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且盐边县某公司与左某付均自愿认罪认罚。
      综合全案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盐边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单位盐边县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16万元;被告人左某付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同时,在法院主持下,盐边县某公司和左某付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协议,自愿承担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司法鉴定及后续生态修复等全部费用,以实际行动弥补生态损害。

    法 官 说 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一寸林地一寸金,生产经营必须坚守生态底线、严守法律红线,绝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短期利益。此案再次警示广大企业和相关人员,任何破坏森林资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只有守住绿水青山,才能赢得长远发展,守护好共同的美丽家园。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同向而行,才是可持续发展的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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