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近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黄某犯高空抛物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据悉,这是武侯区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
今年2月,黄某在居住的单元楼楼顶天台上,将使用过的、有农药残留的玻璃瓶抛掷到楼下,而玻璃瓶掉落在仅一墙之隔的某幼儿园攀爬区。农药瓶着地后玻璃碎片散落,残留农药喷溅至幼儿园供儿童游乐的攀爬设施上。幼儿园工作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玻璃碎片及农药残留物,立即进行了打扫,同时报了案。当时,该幼儿园已经开学,有儿童在户外玩耍。当天,黄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挡获。
武侯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从其居住的七楼家中向外抛掷尚有农药残留的玻璃瓶,玻璃瓶掉落在已经开学上课的幼儿园园区内,且玻璃瓶内残留的农药四处喷溅,其抛掷该玻璃瓶的行为对楼下包括幼儿园及周边具有较大危险性,其高空抛物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高空抛物罪。
高空抛物行为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正是为了释放法律的指引、教育、惩戒功能,织起一张治理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天网”,守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