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秦瑞 吴薪莹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吴显云)近日,记者从资阳市雁江区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审结一起因死亡赔偿款的分配协商不成引起的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判决两原告分别享有赔偿款相应数额。
法院审理查明:鄢某甲与李某系夫妻关系,鄢某甲系鄢某乙之父,陈某系鄢某乙之妻,鄢某丙、鄢某丁分别系鄢某乙的长女、次子。2023年3月3日,鄢某乙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后经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因鄢某乙交通事故死亡向鄢某甲、李某、陈某、鄢某丙、鄢某丁赔偿损失94万余元。后因当事人就该赔偿款的分配协商不成,保险公司未支付任何款项。鄢某甲、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赔偿款。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涉交通事故赔偿金等赔偿款,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诉讼费等费用,在此之外按照家庭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和依赖程度在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原、被告作为鄢某乙的父母、配偶、子女,均系鄢某乙最亲近的人,故死亡赔偿金应以平均分配为宜,遂判决两原告分别享有赔偿款相应数额。
法官说法
死亡赔偿金并非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作出统一规定。在此情况下,对死亡赔偿金的分割应综合考虑、合理确定分配比例。本案各方对如何分割共有财产未作明确约定,考虑到两原告晚年丧子、老无所依,三被告家境贫寒、举步维艰,遂将涉案死亡赔偿金视为按份共有,采取由各方平均分配的做法,既契合法律要旨,又符合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