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4年2月1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
温泉:本院受理的(2024)川0603民初259号原告舒妍与被告温泉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请求判决婚生子温灏涔跟随原告生活,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1500元,教育、医疗等费用凭票据由原被告双方平均分担,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3.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费暂计6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准时参加诉讼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4月16日下午15:00在本院第三法庭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李芹培:本院受理原告李鑫诉被告李芹培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1402民初54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芹培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李鑫投资款100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任忠伟:本院受理的(2023)川1402民初5341号原告先成忠与被告任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任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先成忠借款45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450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先成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任忠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2024)川1425民初164号郑州登电昊南热陶瓷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安永化学有限公司与郑州登电昊南热陶瓷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7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8794.84元(该利息以107500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17日以1.5倍LPR暂计算至2024年1月16日,此后的利息以107500元为基数以1.5倍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产生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2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青神县人民法院
唐松柏:本院受理的(2024)川0722民初33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546.2元及罚息1823.32元(罚息暂计至2023年12月5日,2023年12月6日起的罚息以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546.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675%计算至贷款结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7168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
何宪斌:本院受理的(2024)川0722民初389号原告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宪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三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何宪斌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99928.84元及利息29190.18元(利息从2023年12月21日至贷款利率还清之日起按照年利率12.12495‰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保全结果及期限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4年3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
(2024)川1502民特12号本院于2024年1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于凤英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陈泳龙死亡一案,申请人于凤英称,申请人于凤英与被申请人陈泳龙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6日在峨眉山金顶平台翻过栏杆后坠崖,申请人于2021年6月18日向峨眉山景区分局金顶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立案至今,被申请人仍然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陈泳龙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陈泳龙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陈泳龙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陈泳龙情况,向本院报告。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陈蓉:本院受理的(2024)川1502民初30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支行与陈蓉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截止2023年7月31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24615.62元,利息2769.27元,违约金2841.32元,合计30226.21元。从2023年8月1日起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判令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1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3月22日10时00分在本院三江新区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欧阳畅:本院受理的(2023)川1503民初2296号原告杨军与被告欧阳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欧阳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杨军支付借款本金42000元及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杨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6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526元,由被告欧阳畅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涂维文、李晓娟、李建文:本院受理的(2023)川1502民初7411号原告冯治勇诉被告涂维文、李晓娟、李建文以及第三人江西伟隆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涂维文、李晓娟、李建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治勇支付工程款41298.64元。二、驳回原告冯治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34元,诉讼保全费436元,合计1270元,由被告涂维文、李晓娟、李建文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苟江:本院受理的(2023)川1521民初552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苟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透支本金30545.7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截至2023年4月17日的利息12740.88元;从2023年4月18日起至透支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约定计算。以上所有的利息等费用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案件受理费95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苟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陈国钟:本院受理的(2023)川1521民初554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国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透支本金9994.12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计算方式:截至2023年4月17日的利息13912.30元,违约金2967.33元;从2023年4月18日起至透支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约定计算。上述利息、违约金之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案件受理费47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陈国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成渝金融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2024)川1521民初771号吴亮: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李方伦诉被告四川能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家明、吴亮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不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4月11日09时30分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南岸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2024)川1521民初773号吴亮: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李孟强诉被告四川能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家明、吴亮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不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4月11日09时30分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南岸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2023)川1521执3355号王伦科:本院在执行沈凤鸣申请执行宜宾华仁医疗美容门诊部、宜宾和美妇产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沈凤鸣申请追加你为本案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申请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定。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郑显木:本院受理的(2023)川1521民初9837号原告刘康林与被告郑显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80669.27元并支付利息42372.22元(暂计算至2023年11月28日,此后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还清为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方直接或留置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告知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随案监督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26日14时00分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观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田超:本院受理的(2023)川1521民初8831号原告宜宾经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田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3)川1521民初88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地址: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丹桂街北段146号,联系电话0831-6611093),逾期视为送达。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2024)川2002民初347号曾朝廷:本院受理原告罗志国与被告曾朝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审理案件通知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李坪鲜:本院受理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坪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川2002民初748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李玉辉:本院受理的(2024)川2002民初421号原告资阳市雁江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资阳市雁江区妇幼保健院)与被告李玉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