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01版)
【典型意义】
目前我国立法对夫妻一方赠与第三者财产的行为效力无明确规定,理论界与实务中亦存在争议,其中原因之一为对“公序良俗”判定差异。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对于夫妻一方赠与行为应结合婚姻法关于财产平等处分权的规定、行为人主观心态及公序良俗内涵等,综合分析判定行为效力。
检察机关应当准确把握民法典立法精神,通过抗诉监督对第三者插足婚姻并从中牟利行为给予否定评判,引导社会形成正确的婚姻观、金钱观、家庭观,促进社会养成良好家德家风。
案例二
丈夫吸毒家暴检察院支持妻子起诉离婚
黄某与余某于2010年2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育有一女余某某。婚后余某不仅染上吸毒恶习,还多次对黄某实施家暴行为。2020年2月15日,余某酒后殴打黄某,致黄某头部、腹部多处损伤,被送至医院急诊治疗。余某因长期吸毒成瘾,先后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和强制隔离戒毒2年。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后,余某仍未停止对黄某实施家暴,导致黄某不堪忍受欲跳楼轻生。2022年11月2日,黄某向成都市金牛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离婚。
受理该案后,金牛区检察院调查核实了黄某家庭生活、工作收入、夫妻关系、遭受家庭暴力等情况,认真听取了黄某的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意愿和诉求。随后,金牛区检察院协调法律援助机构为黄某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并向公安机关制发《协助调查通知书》,请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提供证实余某在与黄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染上吸毒恶习并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以及余某多次对黄某实施家庭暴力等事实,为提出支持起诉意见夯实了证据基础。金牛区检察院同步开展司法救助,依托司法救助绿色通道快速给予2.3万元司法救助金,缓解黄某生活困难处境。此外,金牛区检察院多方联动全方位开展综合帮扶,主动联系属地派出所重点关注黄某家庭,及时处置制止家暴行为;与区禁毒办、属地街道办进行沟通对接,加强对余某的毛发定期检测和禁毒教育引导,防止因复吸而妨害黄某及其女儿正常生活。金牛区检察院针对黄某失业无收入、延迟缴纳其女儿学习费用等生活困境,主动对接区就业服务管理部门,为其寻找、提供就业机会和工作岗位;积极协调区教育部门和就读学校,学校每年减免服务费、餐费等4000余元,并由心理咨询师定期为其女儿开展心理疏导。
2022年12月26日,金牛区检察院依法作出支持黄某起诉离婚的决定,建议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及时先行开展调解工作,调解无效的,依法作出判决。
经金牛区法院主持,黄某与余某就离婚、女儿探望等事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2023年3月14日,金牛区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一、黄某与余某自愿离婚;二、余某某由余某抚养,黄某不需要支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医疗费在保险报销后仍需支付的费用超过5000元部分,由余某和黄某凭正式票据各自承担50%;三、黄某可随时探望余某某,具体探望方式和时间由余某与黄某自行协商;四、黄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后双方商定,离婚后女儿余某某与黄某共同生活,由黄某抚养照护。
【典型意义】
“家务事”不是法外之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未成年人等的合法权益,并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有吸毒恶习屡教不改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实践中,被家暴妇女往往法律意识欠缺、维权能力不足,处于弱势一方,应成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重点对象之一,要依法保护被家暴妇女合法权益。
家庭暴力直接危害被家暴妇女及其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检察机关在履职办案中,应当注重系统观念,因案施策,通过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救急解困,传递温情,依法保障困难妇女、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实现支持起诉最佳保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