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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于2024年1月10日受理了袁礼云诉你单位的工伤保险纠纷一案(巧劳人仲案字〔2024〕第4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十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19日上午9时在巧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仲裁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巧家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