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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认同“无共同财产”三年后反悔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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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眼
离婚协议系集解除婚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于一体的“一揽子”协议,非单纯财产契约。法律保护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亦不容许随意反悔。成年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切莫将婚姻家事当儿戏,更不可无视法律规定随意推翻既定协议。
近日,成都市青白江区法院审结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依法驳回原告要求重新分割离婚前已形成的财产的请求。
丁某与杨某于2023年12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写明“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子女抚养及债权债务等一并处理。2026年,丁某反悔诉至法院,称签订离婚协议时受到胁迫,要求重新分割离婚前已形成的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整体性与法律约束力。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协议时应知晓法律后果。丁某所称受到胁迫缺乏证据,且未在规定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故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何冬霞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