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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因病失能成年女儿需尽赡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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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眼
赡养父母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定义务。100元虽微薄,却守住了老人生存的法律底线,也体恤了子女刚步入社会的现实不易。
近日,成都市青白江区法院审结一起赡养纠纷案,判决女儿每月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父亲支付赡养费100元。
李大壮与前妻刘大美离婚后独自抚养女儿李小小,李大壮罹患重病,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现李小小已年满18周岁,李大壮起诉要求李小小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
民法典规定,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李大壮因病致残,低保仅能维持基本生存,李小小虽初入社会,但赡养父母系法定义务,故法院综合李大壮诉请及双方实际情况,判决李小小每月支付赡养费100元。
赡养父母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定义务。本案中,100元虽微薄,却守住了老人生存的法律底线,也体恤了子女刚步入社会的现实不易。法官提醒,法定责任不可推卸,子女在提供经济支持的同时,还应多陪伴探望,让亲情在互谅互让中得以修复与升温。何冬霞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