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手不是免责借口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

  • 法律眼
      民法典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是法定义务,感情纠葛不能成为父母推卸法定抚养责任的借口,更应共同为未成人的健康成长撑起“保护伞”。
      近日,成都市青白江区法院审结一起抚养纠纷案,依法判决生父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非婚生子女年满18周岁。
      郑甲与卜乙未登记结婚,于2012年共同生育一女郑小丙(化名)。后双方分手,郑小丙随母亲郑甲生活,卜乙长期未支付抚养费。法院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郑小丙一直随郑甲生活,由郑甲抚养更利于其健康成长,并综合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法院依法判决郑小丙由郑甲抚养,卜乙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郑小丙年满18周岁。何冬霞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夏菲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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