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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我省入选一例
乐山检察监督纠正养老待遇核定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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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李霜霜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靖)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检察机关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坚持“四大检察”综合履职,以检察力量为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保驾护航。其中,乐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推动弥补养老待遇损失案入选。
2024年10月9日,67岁的朱某某发现退休待遇过低,遂向四川省某市某区人社局提交《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重核申请书》,申请将其1978年6月1日至1992年9月24日在西昌某运输公司工作的14年工龄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对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重新核算。某区人社局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内没有缴费记录等为由,于2024年12月10日作出《不予重核决定》。朱某某不服,于2024年12月24日向某区人民政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该区政府于2025年2月24日维持原决定。朱某某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被诉行为系重复处理行为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朱某某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维持。朱某某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19日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朱某某不服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定,向乐山市检察院申请监督。乐山市检察院依法启动监督程序。
乐山市检察院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查明:朱某某,1957年出生,于1978年6月至1992年9月期间在西昌某国有运输公司下属昭觉公司工作,系该公司正式职工,相关档案材料证实其拥有14年连续工龄,符合国家“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相关政策。该公司于1992年集中补缴职工养老保险时,因历史管理疏漏未将朱某某纳入补缴名单。朱某某于2017年8月办理退休手续时,因不了解相关政策术语含义,在载明“无视同退休”的保险业务受理单上签字确认。2024年,朱某某发现上述问题后,多次往返于某市与凉山州昭觉县(两地相距约300公里)向用人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反映诉求,均未得到有效解决。
乐山市检察院审查认为,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存在法定监督情形。第一,朱某某提交重核申请是基于档案资料等新证据要求启动待遇补正程序,不属于要求“重复处理行为”。第二,朱某某起诉的对象系2024年12月10日《不予重核决定》,该决定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作出的新的实质性处分,该行为具有可诉性,不受原核定行为起诉期限的限制,起诉未超过法定期限。第三,“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应当结合原始档案材料综合认定,某区人社局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内没有缴费记录不予重新核定确有不当。据此,乐山市检察院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再审审查期间,为推动朱某某养老权益受损的问题尽快解决,乐山市检察院协同法院组织朱某某、西昌某运输公司开展多轮释法说理与协商调解,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应对其历史管理疏漏给老年劳动者造成的养老权益损失承担相应弥补责任。最终,某运输公司与朱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相关养老金差额损失由运输公司予以赔偿,朱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法院裁定终结本案再审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