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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市国泰公证处领取提存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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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市国泰公证处受理了提存人何林根据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1)川10刑初19号】第二条、第三条判决将赔偿款及返还款提存于我处的提存公证,现将领取上述提存款项的事宜公告如下:
1、提存受领人:张光宗,男,1961年1月3日出生。
杨银芳,女,1963年4月1日出生。朱梓芸,女,2009年8月22日出生。
2、提存人:何林,男,1987年1月25日出生。
3、提存人何林已于2026年10月8日将根据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21)川10刑初19号】第二条、第三条应交付给提存受领人赔偿款40260.00元、返还被害人张莉所有的42300.00元提存于我处,请提存受领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年内,持本公告书、身份证明(委托代领请持经公证的委托书)、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书判决书【(2021)川10刑初19号】,到我处领取上述提存款项。如在规定时间内不领取,上述提存款项将上交国库。
地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西林街169号联系电话:0813-2113511
四川省自贡市国泰公证处
2026年10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