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车辆滑坡撞伤人车主是否担责

  •   本报讯(赵冰心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近日,简阳市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被告李某称“这人又不是我开车撞上去的,是意外,凭什么让我赔钱”,可车主对车辆的责任不仅仅局限于行驶过程中的安全注意责任,还有车辆状态的安全管理责任。
      2026年5月,李某将自己的无号牌电动四轮车停靠在一乡镇农贸市场附近的路边,在仅打开双闪灯后,未熄火和拉手刹即下车离开赶集。结果,该车在无人员操作的情况下自行向前滑行,李某回来发现后连忙上前试图控制车辆、拖拽右侧车门,但反而被车辆拽着一起向前滑动,并将前方正常行走的王某撞倒,导致王某倒地受伤并住院。后王某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0000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的电动四轮车的手刹本身存在安全隐患,李某对此知情但一直未修理好,仍开车使用。
      根据法律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李某作为车辆的所有者,对自己的车辆安全负有管理义务。该车辆的自发行驶与车辆未熄火、未拉手刹有关,李某离车未熄火和未拉手刹的不规范操作行为,以及其明知自己的车辆手刹存在安全隐患,却仍使用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故法院认定李某存在疏忽大意的间接故意,理应因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后在法院的主持下,王某与李某达成调解协议,李某赔偿王某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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