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共绿地变“私家小院”物业公司依法拆除后勿需赔偿

  •   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小区公共绿地被业主擅自硬化为“私人小院”,物业公司劝了又劝、通知贴了又贴,其他业主多次投诉,业主置若罔闻,物业公司将其拆除后,业主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天府新区法院审理该起案件,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某小区的一名业主觉得阳台外面的绿地空着也是空着,于是动手铺装硬化,改造为自家专属区域。物业人员巡查发现后,第一时间联系业主及家属,要求停工整改,并发出书面通知。业主回复“收到”,但迟迟没有整改恢复。物业公司随即将情况上报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在参加完行政职能部门专题会议后,物业公司主动拆除了硬化部分,恢复公共绿地。业主表示物业公司行为侵害了其财产权益,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业主私占公共绿地行为具有违法性,小区公共绿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私自硬化、占用公共绿地,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服务企业有合理管理权限,物业公司无行政执法权,但依据法律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负有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制止违规行为的管理职责。物业公司拆除行为未超出合理边界,物业公司在拆除前,已多次沟通告知、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并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报告,拆除行为没有给业主造成损失,履职程序规范、适度,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后该业主不服判决结果申请再审被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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