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间借贷利率有上限超收利息须返还

  •   本报讯(殷家蓉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民间借贷在缓解个人临时资金需求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高息放贷问题随之而来。近日,大邑县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件。
      该案中,刘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35000元。借款期间,刘某陆续向李某还本付息,但实际执行的利率明显偏高。经核算,刘某累计支付的款项已远超本金及法定利息之和,超付金额达8万余元。李某起诉要求刘某归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后,刘某提起反诉,主张李某收取的利息超出法律规定上限,超收部分应全额返还,并要求赔偿相应资金占用损失。
      法院审理查明,该笔借款约定的利率标准已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相关超额部分无法获得支持。李某出借本金35000元,但通过高息方式收取了远超法定保护上限的款项,超额部分缺乏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同时,李某长期占有该笔超额资金,客观上给刘某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并支持刘某关于返还超付利息及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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