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谁让甲醛混进了菜篮子?

    律师拆解“甲醛白菜”的罪与罚

  • 事件
      一博主曝出的河北“白菜收购蘸取甲醛溶液”事件引发关注。张家口康保县回应,经初步核查,相关情况属实

    释法
      官方已经查实相关违法行为,即便市场方未在白菜中检测出甲醛,也不影响违法行为的成立,相关主体或面临行政、刑事、民事三重追责

      8月22日,博主“渔猎齐哥”发布视频称,在河北省康保县屯垦镇多个大白菜装载点,工人在装车前将白菜根部浸入标注“甲醛溶液”的液体中,有现场人员直言“蘸了能保鲜两三天”。
      8月22日下午,康保县人民政府发布通报表示,“经初步核查,视频反映情况属实,系收购商为蔬菜运输保鲜,在装运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目前,公安部门已对相关人员、车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8月23日,国务院食安办、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作出回应:第一时间指导属地调查核实,依法从严从快处置,对涉事白菜流向进行追查,严防问题产品流入市场;同时举一反三,组织各地立即开展白菜等易腐蔬菜专项抽检和市场排查,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严惩重处、决不姑息。
      涉事白菜去向在哪?谁该为“甲醛白菜”承担法律责任?本报记者梳理官方通报与多地排查进展,采访了四川法治报公益律师团成员、四川梅安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梅安石,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雪娇,拆解其中的法律问题。

    蘸了甲醛的白菜去了哪里?
      事件曝光后,涉事白菜的流向成为公众关注焦点。目前,多地已进行紧急排查,涉事白菜的实际流通范围仍在进一步确认中。据了解,目前已明确的流向涉及江苏宿迁和安徽合肥。
      8月23日,江苏宿迁中合农产品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发布情况通报,表示市场方第一时间配合公安等部门,在举报人见证下对涉事批次白菜进行两次快检,结果均为合格。此前该批白菜于当日凌晨进入市场时,已按规定完成快检,结果合格;事件发生后,在市场监管部门指导下,市场将该批白菜送权威检测机构复检,结果仍为合格。
      8月23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线工作人员表示:“正在调查,而且那一批(白菜)已经被截获了。”北京新发地农产品批发市场也第一时间启动全链条溯源排查,表示截至8月22日晚,经全面核查,涉事康保县问题白菜未流入新发地市场。

    “检不出”的甲醛与“看得见”的违法
      此次事件中,宿迁市场对涉事白菜进行的三次快检及权威机构复检均显示“合格”。然而,曝光视频清楚拍到了标注“甲醛溶液”的瓶子和装车前工人的蘸取动作。这一操作与检测之间的矛盾,成为公众质疑的焦点。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教授范志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甲醛具有挥发性,且在运输、销售过程中会随时间推移和通风条件变化而逐渐挥发、降解。如果蘸取量不大、运输时间较长、环境温度较高,到达终端市场时表面残留量可能已降至检测限以下。但是,甲醛并不会在运输途中完全挥发。博主“渔猎齐哥”后续在合肥某物流园抽检白菜,就检出其中有甲醛残留。
      梅安石认为,此次事件中,公安部门已对相关人员、车辆采取强制措施,说明侦查方向已从“结果检测”转向“行为认定”。
      王雪娇认为,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食品流通的关键位置,依法负有查验义务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该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王雪娇分析:“市场方的责任边界取决于其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主要人员即便不知道白菜被蘸了甲醛,但是没有尽到审查义务,也是有可能要承担责任的。”

    “甲醛白菜”触碰了哪些“高压线”?
      “甲醛不是添加剂,而是‘非食用物质’。”梅安石表示,我国对甲醛在食品中的使用持严格禁止态度。甲醛属于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从种植、运输、储存到加工,甲醛在白菜产业全链条的各个环节均被明令禁止。如果现场查获的白菜经检验鉴定确认含有甲醛成分,那么相关责任人将面临行政、刑事、民事三重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或面临从重处罚
      王雪娇分析,使用甲醛溶液浸泡白菜保鲜的行为,首先可能面临的是行政处罚。食品安全法规定,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车白菜货值有限,但‘情节严重’的认定并不完全取决于货值金额。”王雪娇说道,如果违法行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恶劣、跨省流通,监管部门完全可能从重处罚。

    ·“甲醛未检出”不影响违法行为的成立
      梅安石认为,“甲醛白菜”事件已经具备进入刑事评价的空间。“甲醛被列入非食用物质名单,属于典型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收购商在装运前组织工人对白菜根部进行蘸取甲醛处理,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蘸取行为,涉案白菜也已进入流通环节。”梅安石认为,该行为已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梅安石认为,针对“甲醛白菜”这类案件,即便后续检测显示“甲醛未检出”,也不会阻却违法行为的成立。“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非必须依赖检验报告。”梅安石说道,此次案件中,官方已经查实收购商存在“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这本身就是认定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有力证据。
      王雪娇补充,如果收购商、运输方、装卸工人均知晓此事,存在分工协作行为,均可能被追责。

    ·消费者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王雪娇表示,从民事角度看,购买了涉事白菜的消费者或下游经营者,可据此主张相关权利。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欣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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