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债权转让通知书

  •   杨运军(身份证号:513621198205083115):
      新疆鑫富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您之间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新0106民初6573号民事判决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新01民终6845号民事判决均已生效。根据前述判决,您应向本公司支付货款334,409.76元、赔偿损失74,850元,并支付相应的违约损失(自2023年7月23日至实际付清日的违约损失)等。
      现本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及股东会决议,已于2026年8月10与本公司股东李中秋先生(身份证号码:500235199210275951)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上述生效判决项下本公司对您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货款本金、损失赔偿金、违约损失、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鉴定费、诉讼费等)及与该债权相关的全部从权利,依法转让给李中秋先生。
      自本通知书送达您之日起,上述债权及从权利即由李中秋先生享有。请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向李中秋先生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全部付款义务。
      您向本公司履行债务的行为不再发生法律效力。特此通知。
      通知人:新疆鑫富利新材料有限公司
      2026年8月12日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