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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41头猪入圈4天全部死亡 自家14头猪被感染致死
威远县法院:卖方贩卖未经检疫生猪承担主责,买方未及时隔离亦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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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刘冰玉)钟某某在网上购买65头生猪,收货时却发现运输途中已死亡24头,剩余生猪接收后入圈4天全部死亡,而自养的猪也陆续死亡14头。近日,威远县法院新店法庭审理该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王某某对生猪死亡的损失承担80%的主要责任,对原告钟某某14头自养猪死亡的结果承担50%的责任。
2025年3月3日,钟某某在网上通过微信添加王某某,钟某某向王某某购买生猪65头,共计价款3.62万元,王某某承诺到货后保15天存活期。钟某某收货时发现,运输车中已死亡24头生猪,剩余生猪接收后入圈4天全部死亡。除此之外,钟某某自养的猪也陆续死亡14头,损失达2万元。2025年3月7日,钟某某随即申请检测发现,购买的生猪患有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该病毒具有传染性且死亡率高。
随后,钟某某多次通过微信、电话与王某某沟通处理,王某某起初承诺一周内按钟某某购买猪只数量重新发货,并酌情赔偿其他损失,但迟迟拖延,钟某某遂诉至法院。
威远县法院新店法庭审理认为,被告跨省贩卖未经检疫携带致病病毒猪的行为存在较大过错,与猪发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明知被告出售的猪没有检疫证明,且在收货时就已经死亡24头的情况下,仍接收剩余猪,未采取合理的隔离措施和防疫措施,亦存在一定过错。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应当对生猪死亡损失承担80%的主要责任,即由被告赔偿原告31360元,对原告14头自养猪死亡的结果承担50%的责任,即9695.97元。
法 官 说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生猪交易必须依法进行检疫。检疫合格证明是生猪健康的唯一合法凭证,任何口头承诺、“私下保证”均不能代替官方检疫证明。跨省购买生猪,买方需向自己所在地相关部门报备,卖方需提供自己所在地相关部门出具的动物检验检疫证明,生猪运输车辆需要报备,生猪送达后还需通知买方所在地相关部门进行落地监管,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发生生猪死亡后,养殖户不能随意丢弃,必须按照规定报告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且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