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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资“绕路”绕出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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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李波 甘涛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贩卖毒品后,男子利用他人账户收取和转移毒资,自以为能瞒天过海,最终却数罪并罚、刑上加“刑”。近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的案件。
被告人程某曾因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入狱,2021年5月刑满释放。然而出狱仅一年左右,不知悔改的他便重操旧业,再次走上毒品犯罪“老路”。
2022年4月至7月期间,他先后11次向吸毒人员秦某某零包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为掩饰、隐瞒犯罪行为,程某可谓煞费苦心:他擅自使用他人的社交账号联系买家、洽谈交易,并累计收取毒资4547.95元。其中,部分毒资先被转入他人银行账户,几经周转后才回到程某自己的网络账户中。
法网恢恢,程某这一次也没能逃脱。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程某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转移资金,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程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程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6年9个月,并处罚金3.1万元,追缴全部毒资。宣判后,被告人程某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 官 说 法
“毒品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管理秩序,一直是打击重点。然而实践中,不少犯罪分子不仅贩毒牟利,还试图通过种种手段将毒资‘洗白’。”承办法官介绍道,202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洗钱罪相关规定,明确将“自洗钱”纳入刑事打击范围。本案中,程某利用他人账户收取毒资并转移资金,正是典型的“自洗钱”行为,不仅未能逃脱法网,反而构成新的犯罪,被依法数罪并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