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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招聘”孕妇!
成都某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者骗取国家生育保险待遇4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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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点
“员工”都是孕妇,其中一些人生育后,公司因此申请国家生育保险待遇
案发
成都高新区医保部门通过核查,发现成都某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骗取生育保险基金线索
判决
被告人徐某某骗取国家生育保险待遇,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员工”都是孕妇,其中一些人生育后,该公司因此申请国家生育保险待遇40余万元。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结一起骗取国家生育保险待遇诈骗罪案,判决被告人徐某某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2023年12月26日,徐某某注册成立成都某贸易有限公司。2024年2月至2025年4月,徐某某虚构吕某某、赵某某等11名孕妇与成都某贸易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以成都某贸易有限公司名义为该11名孕妇购买职工生育保险。吕某某、赵某某、潘某某等6名孕妇分娩后,徐某某向辖区相关部门申报生育保险待遇,共骗取国家生育保险待遇40余万元。
成都高新区医保部门通过核查,发现成都某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骗取生育保险基金线索,并及时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徐某某到案后退还赃款4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劳动关系、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国家生育保险待遇,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是一起极具代表性的医保诈骗案件,被告人通过设立空壳公司,系统性虚构劳动关系、隐瞒真实参保条件,以此骗取国家生育保险待遇,此种行为不仅侵害医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性,更会破坏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与可持续性。相关作案手法易被误读为医保代缴、挂靠参保的民事或行政违规行为,法院通过精准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医保骗保按诈骗罪论处的立法解释,有力澄清了医保代缴、挂靠参保系民事或行政违规的错误认知,将虚构劳动关系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行为定性为刑事犯罪,确立了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为打击医保诈骗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和治理范式。判决在严惩犯罪的同时落实宽严相济政策,并责令全额退赔,实现了刑事打击与追赃挽损的双重目标。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