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员工重大过失致公司损失30万元 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

  •   本报讯(张书恒 雷湲媛 马芮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员工的重大过失导致公司损失30万元,公司将员工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审结这起因员工失误引发的劳动争议案。
      郑某某曾是甲公司的一名会计兼数据统计员,于2021年10月至2022年10月在该公司任职。2022年6月10日,郑某某通过企业微信向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汇报工作,称“乙公司要注销”。何某发现信息有误后,立即纠正回复道“乙公司确认迁出,代账继续”——意思为乙公司的营业执照业务应为“迁出”,而非“注销”,代理记账服务保持不变,相关业务交由第三方机构办理。郑某某随后回复“已联系第三方并寄送资料”。然而,在此情况下,郑某某仍向合作的第三方机构传递了“注销”的错误指令。第三方机构根据指令操作,导致与甲公司有业务关联的乙公司被错误注销。这一失误最终导致甲公司被法院判决赔偿乙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面对突如其来的巨大损失,甲公司将已离职的郑某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郑某某作为具体经办人,在收到并确认了正确的书面指令后,仍然传递了错误操作指令,且在整个过程中未予纠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过失。该过失与甲公司最终对外承担的赔偿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郑某某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同时,甲公司自身管理存在明显漏洞:未与郑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其岗位职责不清晰;对于“公司迁出/注销”这类重大、非郑某某日常职责范围内的财务操作,未开展必要培训,也缺乏有效的内部审批与风险管控流程。这些管理过错,是本次损失发生的主要原因。此外,案涉业务的最终办理主体——第三方机构作为受托方,负有核实业务信息、审慎操作的法定义务,若产生代理错误,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甲公司可依法另行向第三方机构主张权利。
      综合考虑用人单位存在主要管理过错,劳动者虽存在重大过失,但过错程度较轻、主观无恶意、行为非故意,且实际执行“注销”操作的并非郑某某本人,结合双方过错及郑某某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的收入水平,法院最终判决:由甲公司自行承担90%的主要责任,由劳动者郑某某承担10%的次要责任。

    法 官 说 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企业作为经营利益的享有者,理应承担主要的经营风险。员工只有在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担责,且赔偿比例通常不会过高。本案中,郑某某“错误传达指令”的行为,已明显超出了普通工作疏忽的范畴,构成重大过失。反之,如果员工仅存在轻微过失或无过失,用人单位则不得向员工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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