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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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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事车辆实施轮胎放气、油箱注水等行为
被公司开除能否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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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钟某因私人恩怨,对同事车辆实施轮胎放气、油箱注水等恶意报复行为,公司依据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钟某将公司诉至法院索要15万余元赔偿金……近日,彭州市法院审理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钟某不服,提起上诉。成都中院二审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12月,成都市某公司与钟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期间,该公司曾多次组织员工开展规章制度培训,钟某皆参加并签字确认已学习《员工手册》内容,承诺自觉遵守各项规定。
2024年11月,钟某因私人纠纷,前往某同事居住的小区内,故意将该同事车辆的轮胎放气。同事发现后报警,经公安机关调解,钟某当场出具保证书,承认自身行为不妥,向同事道歉并保证不再实施滋扰、报复行为。然而,仅时隔1个月,该同事下班驾车回家途中,车辆突然熄火,经维修检查发现,车辆的油箱被人为注入约2升水。成都市某公司的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当日下午,钟某使用饮料瓶接水后进入监控盲区,其行为时间、活动轨迹与该同事车辆受损情况高度吻合。该同事不堪其扰,当即向成都市某公司提出离职,并详细反映了钟某的恶行。
成都市某公司核查后认为,钟某恶意攻击同事、蓄意制造事端的连续行为,已对同事人身安全构成现实危险,严重扰乱工作和生活秩序,严重违反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及社会公序良俗,遂通过微信向钟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钟某立即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驳回其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请求,于2025年3月31日向彭州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成都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1800元。
钟某诉称,自己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成都市某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成都某公司认为,钟某因私人恩怨,先后对同事车辆实施轮胎放气、油箱注水等行为,主观恶意明显,不仅严重违反该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同时违背公序良俗,危害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扰乱正常社会秩序与公司管理秩序,该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不应支付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成都某公司解除与钟某的劳动合同,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不构成违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 官 说 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成都某公司《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并组织全体员工学习培训,内容合法、程序正当,对钟某具有约束力。钟某在公安机关首次调解并出具保证书后,仍不思悔改,继续实施恶意行为,此类行为远超普通职场矛盾范畴,直接威胁他人生命安全。钟某的行为既破坏了公司内部管理秩序,也违背了社会公德与法治精神,危害了公共安全与正常社会管理秩序,性质恶劣,法律不予保护。
法官提醒,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权益,但其权利行使必须以遵守法律、遵守规章制度、尊重他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为前提。职场相处需秉持友善包容、理性克制的原则,同事之间产生矛盾纠纷,应通过理性沟通、单位协调、法律途径等合法方式解决,严禁采取恶意报复、损毁财物、危及人身安全等过激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