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名同事合谋谎报工伤骗保11万元 双双获刑

  •   本报讯(徐成志 尹力平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丹)近日,珙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诈骗工伤保险基金刑事案,被告人周某、王某某合谋虚构工伤事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刑罚。
      2024年10月3日,王某某驾驶摩托车下班返回宿舍途中,因操作不当摔入水渠,造成身体多处骨折,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王某某所属公司财务人员周某得知后,承诺帮助王某某申请工伤保险。办理工伤保险过程中,周某教唆多名证人向人社部门提供王某某“系工地施工时受伤”的虚假证言,王某某亦隐瞒其真实受伤原因,共同向珙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2024年12月6日,珙县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并于2025年3月向王某某拨付工伤保险金共计113074.95元。之后,王某某与周某因工伤保险金分配产生纠纷并报警,骗保事实由此案发。2025年7月,珙县人社局经重新调查,撤销之前对王某某作出的工伤认定,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案发后,王某某和周某已将涉案保险金全额退还至珙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珙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共同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全案情节,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 官 说 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工伤保险基金是保障职工工伤救治与经济补偿的“民生保障线”,事关社保基金安全与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虚构工伤事故、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工伤保险待遇,不仅侵蚀社保基金,更破坏社会诚信,情节严重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严格遵守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切莫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坚守诚信底线,共同维护社保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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