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客欠租房东起诉 部分诉求获法院支持

    法院:租客负有主动腾退义务,房东亦有义务防止损失扩大

  •   本报讯(闫宇飞 易欢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王女士将商铺出租给他人经营酒吧,未曾想租户长期欠租拒不支付,王女士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租金、物业费、违约金等共计26万余元。近日,崇州市法院依法审结这起租赁合同纠纷案,部分支持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2022年8月,王女士与刘先生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将其名下多处商铺出租给刘先生用于经营酒吧,租赁期限为5年,租金按年支付。合同明确约定了欠租解约、违约金等事项,并载明:如承租人拖欠租金违约的,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案涉商铺实际由魏先生经营。
      合同履行期间,刘先生自2022年11月起未支付物业费,2023年8月起拖欠租金。经王女士多次催告,刘先生仍未履行付款义务。2024年7月5日,王女士向刘先生发送《商铺合同解约告知书》,明确因刘先生欠租违约解除合同,并要求其15日内限期腾退。2025年3月,王女士再次发函催告腾退。2025年5月、10月,刘先生两次搬离设备,均遭王女士及物业方阻拦。此后,商铺设备已基本搬离,外墙挂出“铺面出租”信息。之后,双方因租金多次协商未果,王女士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与刘先生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刘先生自2023年8月起长期欠付租金,经多次催告仍不履行,已触发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2024年7月5日,王女士向刘先生发出解约通知,要求其于7月20日前腾退并结清费用。刘先生收到通知后,知晓该通知内容,且并未提出异议。法院依法确认,租赁合同于2024年7月20日解除。
      合同解除后,刘先生负有主动腾退义务,王女士亦应及时接收房屋,防止损失扩大。然而,2024年7月至2025年5月,刘先生拒不腾退房屋,导致王女士无法及时收房,这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应当由刘先生承担。而到了2025年5月,刘先生主动搬离设备时,王女士却以“欠租未清”为由阻拦,未履行减损义务,从而扩大了房屋空置损失。因此,法院认定刘先生应当支付自2024年7月至2025年5月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用,2025年6月起的空置损失则由王女士自行承担。刘先生主张合同约定以当年租金的25%计算违约金,数额过高,请求法院调减。因王女士未能举证证明除资金占用利息外的其他实际损失,法院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刘先生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腾退房屋,并向王女士支付房屋租金、违约金等合理费用共计21万余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 官 说 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房屋租赁合同履行及解除过程中,诚信履约与减损义务同样重要。承租人应按约支付租金,欠租将构成根本违约,需承担支付租金、违约金、腾退房屋等法律责任,返还房屋应清理物品、恢复原状,结清租金、水电、物业等全部费用。承租人违约并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时,出租人应及时接收房屋、积极止损,不得故意阻拦腾退、放任房屋空置,对扩大的损失部分,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诚信守约、依法止损才能减少矛盾纠纷、避免不必要损失,维护健康有序的租赁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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