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无法清偿债务 两名零实缴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本报讯(蒋倩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近日,广安市前锋区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明确股东认缴出资可依法加速到期,判决两名零实缴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到期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为广大经营者敲响警钟。
      甲公司和乙公司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经广安市前锋区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约定乙公司于2025年7月4日前向甲公司退还货款28万元。调解协议生效后,乙公司迟迟未履行付款义务,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穷尽财产查控、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后,查实乙公司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具备债务清偿能力,最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债权迟迟无法兑现,甲公司通过调查发现了症结所在。经查,乙公司于2020年9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股东张某、李某分别持股51%、49%,对应认缴出资102万元、98万元。乙公司章程原本约定出资期限至2050年,案件诉讼及执行阶段,两名股东全程零实缴出资,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甲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两名未实缴股东张某、李某在未出资范围内,对乙公司无法清偿的28万元债务及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广安市前锋区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注册资本认缴制赋予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但该权利并非绝对、不能滥用。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即便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其出资义务依法加速到期。本案中,乙公司经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无财产清偿债务,已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法定情形,两名股东不再享有出资期限利益,必须提前履行出资义务。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李某分别在未缴纳的102万元、98万元出资限额内,对乙公司欠付的28万元货款及迟延履行利息中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 官 说 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认缴制降低创业准入门槛、激活市场活力,但绝不是逃避债务的“避风港”。部分经营者盲目填报高额注册资本、长期零实缴出资,试图以公司独立法人地位规避个人责任,属于对法律的片面理解。本案的审理,精准适用公司法关于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有效破解了“公司无财产可执行、股东零出资脱责”的商事执行僵局,既有力保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也规范了股东出资行为,对优化辖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合规经营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对企业经营者而言,设立公司时需量力而行,结合自身经营实力、风险承受能力合理设定注册资本,杜绝虚高认缴、拖延实缴,坚守诚信经营、如实出资的底线,切勿将“认缴”等同于“不缴”。对市场交易主体而言,开展合作、签订合同前,除核查对方公司经营资质、履约能力外,务必查询股东认缴、实缴出资信息,提前规避交易风险。若遭遇对方公司无力偿债的情况,可依法主张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欠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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