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者”起诉原配侵犯名誉权被驳回

    法院:互相辱骂未公开扩散,不构成侵权

  •   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因怀疑丈夫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妻子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等对“第三者”进行辱骂。“第三者”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起诉原配,索赔并要求其赔礼道歉。近日,邛崃市法院审结了这起名誉权纠纷案,认定双方的辱骂行为仅限于私人之间,未向不特定社会公众扩散,不足以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郑某某与第三人陈某某系生意合作伙伴,被告王女士与陈某某系夫妻。王女士认为郑某某与自己的丈夫存在不正当关系,导致其家庭生活陷入困境。自2023年9月起,王女士多次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等方式,对郑某某进行言语贬低和辱骂。郑某某亦予以还击,双方对骂持续较长时间。2025年年底,郑某某将王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女士停止对自己名誉权的侵害行为,以书面形式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庭审中,郑某某称,王女士曾指使其侄儿等人员对自己进行恐吓、打砸车辆,并到公司对自己进行殴打。法院审理查明,郑某某就车辆损坏一事曾报警,但未能证明系王女士指使;关于殴打、恐吓等主张,亦未提供充分证据。王女士承认确实对郑某某进行过辱骂,但辩称这是基于郑某某介入其婚姻的事实,且郑某某同样对其进行了辱骂,对其生活造成了巨大伤害。
      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的名誉权是指对由其活动产生的社会评价而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以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因侵权行为而实际降低为标准。本案中,法院查明了以下关键事实:第一,王女士向郑某某发送的辱骂短信、微信语音等内容,其知晓范围仅限于双方之间,王女士并未通过网络或其他途径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进行传播和扩散;第二,双方积怨已久,王女士存在辱骂行为,但郑某某也对王女士进行了多次辱骂,双方均有过错,王女士的行为尚不足以导致郑某某的社会评价在公众层面降低;第三,郑某某虽提交了医院诊断“抑郁发作”的门诊病历,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抑郁状态系王女士的辱骂行为所直接导致。
      经审理,法院认为王女士的行为不构成对郑某某名誉权的侵害,依法驳回郑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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