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告

  •   经查,成都市金牛区以下建(构)筑物的修建人或控制使用人(详见后附清单),不能出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合法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拟作出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行政决定。
      因采取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本《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预先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此有异议,可在接到告知之日起五日内到对应办案机构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此公告刊登于《四川法治报》,并在违法建设现场张贴。
      成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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