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男子失联后被宣告死亡,两名未成年子女签署声明放弃继承权

    50 万元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是谁?

  •   本报讯(陈宇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雍剑波)保险金是否等同于遗产?放弃继承权是否等于放弃保险金权益?近日,广安市广安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件,通过精准区分法定继承权与保险合同受益权,依法否定“放弃继承权即放弃保险权益”的误区,坚决守住未成年人生活、教育保障底线,以公正司法筑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屏障。
      黄某合、蒋某益系黄某华的父母。黄某华与房某华结婚后,生育了女儿黄某菊、儿子黄某越。2015年10月,黄某华与房某华办理离婚手续。2018年,黄某华在某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投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额为50万元,保单约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2018年11月,在深圳务工的黄某华失联。经家属申请,法院于2024年9月依法宣告黄某华死亡。
      2025年3月,黄某合、蒋某益起诉某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主张全额赔付黄某华50万元意外身故保险金。法院依法追加黄某华的两名未成年子女黄某菊、黄某越为共同原告。庭审中,黄某合、蒋某益提交黄某菊、黄某越签署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主张两名未成年子女已放弃父亲财产继承权,案涉保险金应全部归黄某合、蒋某益所有。然而,黄某菊、黄某越及其法定代理人未到庭参与诉讼,案件审理一度面临权利认定、程序适用双重争议。
      法院审理查明,黄某华失联、身故相关事实均发生在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有效期间,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针对本案核心争议焦点——放弃继承权是否等于放弃保险受益权,法院作出了精准界定。裁判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未指定具体受益人的身故保险金,虽由法定继承人享有权利,但保险受益权源于保险合同约定,属于独立的合同权利;继承权源于法定继承制度,与保险受益权的法律性质、权利来源完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黄某菊、黄某越签署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仅约束遗产继承法律关系,不产生放弃保险合同受益权的法律效力。同时,法院严格遵循民事诉讼程序规则与未成年人保护原则,认定未成年子女作为必要共同诉讼权利人,在未到庭、未明确书面放弃实体权利的情况下,其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保留,不影响案件正常审理与裁判作出。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向黄某合、蒋某益、黄某菊、黄某越4人共同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50万元,切实保障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独立保险权益。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 官 说 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本案判决是司法践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生动典型。未成年人缺乏独立维权能力,涉未成年人权益的财产、保险纠纷极易因亲属处分、认知偏差、监护疏漏导致权益受损。本案裁判精准破除“继承权利等于保险权益”的认知误区,从法理上厘清两类权利的边界,杜绝以放弃继承为由变相剥夺未成年人专属保险保障权益,为未成年人成长保障资金筑牢司法防线。与此同时,案件裁判兼顾程序公正与实体正义,明确必要共同诉讼中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保护规则,即便权利人未到庭应诉,只要未明确放弃权利,其合法权益就应当受到法律完整保护,实现了程序规范、法理精准、情理兼顾的司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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