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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备注了“借款” 为何法院认定借贷关系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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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在转账凭证上备注“借款”,借贷关系是否成立?近日,崇州市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原告孙某以多笔银行转账凭证(其中一份40万元的转账凭证附言中标明“借款”)为依据,要求被告陈某归还借款152万元及利息。
陈某辩称,案涉款项实为双方与案外人王某三人合伙做矿石生意的投资款。陈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申请王某出庭作证,并提交了某法院的判决书等相关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需同时具备借贷合意与款项交付两大要件。孙某在通过银行转款给陈某时,虽然在转账凭证附言栏备注了“借款”二字,但仅是孙某单方备注,在陈某举证证明其与孙某存在合伙投资关系的情况下,孙某对其主张借贷关系成立负有进一步举证证明的义务,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经过审理,崇州市法院依法驳回孙某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孙某、陈某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书已生效。
法 官 提 醒
民间借贷活动中,出借人切勿仅凭转账备注认定借贷关系。为防范法律风险,务必签订书面借条或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核心条款,并留存好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催款记录等能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若仅有转账凭证,在对方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当事人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时,出借人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佐证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否则将可能面临败诉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