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江仲裁委员会公告

  • 四川羽沙商贸有限公司:赵钊:
      本会依法受理内江领辰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你们之间《沥青混凝土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6)内仲字第017号案】。经查询,通过电话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仲裁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案件收费标准、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仲裁答辩书范本、反请求申请书范本及申请人证据材料等仲裁文书。你们应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会领取上述文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你们应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会提交答辩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以及相关证据,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逾期未与申请人共同选定本案独任仲裁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由本会主任指定;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6年5月22日下午3:00时在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中段180号内江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电话:0832-2026050)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如你们不到庭,仲裁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内江仲裁委员会
      2026年4月9日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