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制车辆遭拖延交付 车商被判赔双倍定金

  •   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消费者支付定金定制个性化内饰车辆,汽车经销商却以“产能不足”为由长期拖延交付,消费者该如何维权?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关于汽车定制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解除购车合同,汽车经销商双倍返还消费者定金。
      2025年8月14日,彭某与成都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汽车预定合同》,约定以14.95万元购买一辆个性化定制内饰等配置的奥迪汽车,并支付定金1万元。合同约定预计交车时间为2025年9月。然而,彭某付款后,经销商以“配置车辆产能不足、无法确定交付时间”为由,提出退还定金或更换车型。多次协商无果后,彭某诉至龙泉驿区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庭审中,经销商辩称,合同约定的“预计交车时间”并非明确期限,履约期限尚未届满,其不构成违约;同时,公司始终有履行意愿,可通过多种渠道下单或调拨车辆,并未拒绝履行。
      法院审理查明,从2025年8月14日彭某支付定金至同年11月21日,这3个多月的时间内,经销商的销售人员曾明确告知彭某“配置都没有”“排产太少,具体等的时间不太确定”,并主动提出退定金、换车型等方案。法院现场调查确认,通过经销商所述的EPR系统、OTD个性化定制平台及厂家调拨等三种方式,均无法对案涉定制车辆下单,也无法明确交付时间。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汽车预定合同》合法有效。经销商经消费者多次催促,始终未按约定交付定制车辆,且在法院调查时仍无法下单并明确交付时间,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汽车预定合同》,经销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彭某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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