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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后双方分手,彩礼该咋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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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袁敏 张异同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订婚时你侬我侬,分手后为钱对簿公堂。订婚时支出的彩礼到底该不该退?退多少?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近日,安岳县法院兴隆法庭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并当场履行完毕。
李某与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李某为缔结婚姻出资购买房产并进行装修,房产登记在唐某名下。后李某与唐某二人因感情不和分手,双方就房产、装修款及其他转账款项返还未达成一致意见,李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20余万元。
原告李某认为,自己为缔结婚姻支付的各类款项,均属于为促成婚姻关系成立而支出的附条件赠与,本质上属于婚约财产范畴,其赠与目的直接指向双方后续的结婚登记与共同生活。因感情不和,婚约终止,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相关财产。
被告唐某则认为,按照农村风俗,对方退婚,彩礼不应退。
为妥善处理此案,法官决定先开庭审理,查清基础事实,梳理证据,明确争议焦点,消除当事人认知误区,此后在征求双方同意的情况下采取“背靠背”的方式调解,为双方创造冷静沟通的空间。
调解过程中,法官从情理层面为双方分析,既肯定男女方的付出,也引导其理性面对;在法理层面,向双方释明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彩礼返还、婚恋期间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经过长达一个月的数轮沟通,双方对立情绪逐渐消除。最终在法庭见证下,自愿达成按规定适当返还彩礼的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婚约财产纠纷的诉讼主体不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双方的父母和亲属。法律不保护超出合理限度的彩礼,若高额财物导致对方家庭陷入经济困境,法院可判决全额或部分返还。
彩礼包括但不限于见面礼、改口费等,还包括价值较大的首饰、电器、交通工具等贵重财物。对于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为表达感情、出于自愿所给付的小额财产及具有特殊意义的金钱,则不认定为彩礼。
什么情况下需要返还彩礼?法院裁判时应综合考量婚姻关系是否实际成立、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否妊娠、彩礼支出的实际用途、双方在解除婚约过程中的行为是否存在明显过错等因素。
此外,如果一方以缔结婚姻为理由,短期内多次索要大额财物、携款潜逃,可能涉嫌诈骗,应及时报警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