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获刑并处罚金6万元

  •   本报讯(肖昕玙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以低价进购假冒名酒,大肆销售牟取非法利益……近日,成都市郫都区法院聚焦服务保障文商旅体融合发展,发布一起涉文旅典型案例。
      李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以低价从他人处进购假冒“五粮液”“国窖1573”“剑南春”“泸州老窖老字号特曲”等注册商标的白酒,于2023年1月向李某销售假冒“五粮液”“国窖1573”“剑南春”注册商标白酒17件,销售金额共计9万余元。
      2023年5月31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李某某经营的某百货部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五粮液”“国窖1573”“剑南春”“泸州老窖老字号特曲”等白酒51瓶。
      成都市郫都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6万元。

    典 型 意 义
      该案系一起法院依法保护“川酒”产业的典型案例。“川酒”不仅是物理意义上的商品,更是四川重要的文化名片,是吸引游客前往“川酒”产地进行工业旅游、深度体验的关键资源。被告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川酒”,不仅侵害了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直接损害了四川文旅市场的信誉和游客的消费体验。该案通过刑事审判严厉打击此类犯罪,保护了“川酒”品牌的知识产权,维护了“川酒”文旅金字招牌的纯正性和市场价值,为文旅产业注入了稳定的法治预期,激励各类市场主体诚信经营,有助于优化文旅产业生态和推动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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